1.遗失书刊者,可购买版本相同的书刊予以赔偿。无法购到者,按遗失书刊原价赔偿。
2.损坏书刊者,应按其损坏程度分别处理:
①涂抹、圈划、破损书刊,但不影响其内容完整,能继续流通使用的,取消其借阅资格1个月。
②污损、撕页、缺图表附册等严重影响书刊完整,不能继续流通使用的,购买版本相同的书刊予以赔偿。
3.不按图书馆规定办理书刊借阅手续,采取各种手段将书刊带出馆外,按下列规定处理:
①批评教育,令其将所带书刊如数交回;
②取消借阅资格一学期;
③将情况通报学工处,按照学校有关规定处理。